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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24-09-05
青岛青创驾校科目一辅导老师通过对历年来青岛驾考科目一考试试题总结出以下关于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常考题目知识点,可以帮助我们亲爱的学员可以快速系统的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部分的主要知识点。
一、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 准驾车型
- C1 准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 C2 准驾小型自动挡汽车。
- C3 准驾低速载货汽车。
- C4 准驾三轮汽车。
- A1 准驾大型客车,A2 准驾牵引车,A3 准驾城市公交车,B1 准驾中型客车,B2 准驾大型货车。
2. 申请条件
- 年龄要求: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 20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21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 24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26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
- 身体条件: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躯干和颈部等方面符合规定。
3. 驾驶证有效期
-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有效期为 6 年。
- 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12 分的,换发 10 年有效期的驾驶证。
- 在 10 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12 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
4. 驾驶证记分
- 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 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 12 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二、道路通行规定
1. 交通信号
-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 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2. 机动车通行规定
-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
-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3.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 行人通行规定
-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 事故现场处理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 事故责任认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一方当事人有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 赔偿责任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高速公路通行规定
1. 驶入高速公路 -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2. 高速公路行驶速度 - 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80 公里。同方向有 2 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00 公里;同方向有 3 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10 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90 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3. 高速公路超车规定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 100 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 50 米。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4. 驶离高速公路
-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总之,驾考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识点较多,需要考生认真学习和掌握。在学习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交通情况进行理解和记忆,同时多做练习题,提高答题的准确率。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并且在今后的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